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放科研劳务费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11-08动态浏览次数:90

各有关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使用,防止科研经费出现截留、冒领、虚假业务等问题,根据审计问题整改要求,现对科研劳务费发放作进一步规范:

一、明确发放范围

科研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二、明确发放标准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遵循市场规律,同时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据实列支。

科研劳务费年度发放总额原则上本科生不超过3万元,硕士研究生不超过6万元。

三、规范发放流程

1.发放在校学生劳务费

发放在校学生助研劳务费前,项目负责人提交在校学生科研劳务费发放备案表(附件),注明助研内容、发放期限、发放标准、发放金额,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科研处备案并公示3天,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实名制申报,按经费支出分级审批办法签字,并增加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后发放

2.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

项目负责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实名制申报,按经费分级审批办法签字后发放。

四、加强工作监督

项目负责人对发放劳务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劳务报酬等内容。

实施科研劳务费发放承诺制度,项目负责人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填报发放表后,在发放表上签署承诺;各二级单位及科研处强化科研劳务费发放的监督检查

建立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风险自查自纠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对学生科研劳务费发放及其他报销行为主动进行认真自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主动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自查自纠,主动缴回的资金返还原课题号,继续用于后续科学研究。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科处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核查学生科研劳务费发放是否规范、属实,强化科研经费使用长效监管。

学生处加强学生思想教育,畅通违规发放劳务费反馈渠道,对老师利用学生便利虚报科研经费等情况及时如实向学院反映,依法维护学生自身利益

违规发放或使用科研劳务费的,一经发现将上报学校,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资金由学校收回。

特此通知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科研处 学生处  

2024118 

附件:在校学生科研劳务费发放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