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2-12-02动态浏览次数:768

(长师院发〔2022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合理配置学校资源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渝财绩〔20191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绩效理念入到预算管理全过程关注预算投入的同时重视预算产出,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其结果应用等。

第三  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事业收入、非级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预算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领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具体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或修订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2.指导、监督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预算绩效日常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

4.组织开展财政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5.负责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6.其他应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审核归口业务范围各项目实施单位的事前评估报告、预算绩效目标。

2.负责填报归口管理项目经费整体预算绩效目标。

3.建立并完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4.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提交归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监控报告和评价报告,其中发展规划处牵头组织学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5.指导、检查、督促归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绩效评价意见开展整改工作

6.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责

1.负责编制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2.编报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

3.实施项目并完成所承担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

4.开展运行监控,填报绩效运行监控表。

5.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填报绩效自评表。

6.落实整改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管理。

7.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  事前绩效评估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一个环节,是指项目预算申请前,对项目实施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项目实施可持续性、项目实施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与其他项目的衔接程度等问题进行论证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九条 财政专项根据上级要求决定是否实施绩效评估。

校内新增预算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入绩效评估范围:

1.项目预算资金达100万元及以上。

2.项目实施周期达三年及以上。

3.项目实施会造成较强社会影响。

4.工作组认为应实施绩效评估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绩效评估按如下流程开展:

1.单位在预算申报阶段对项目绩效先行评估,编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附件1),并同步编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报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全面审核项目实施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实施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与其他项目的衔接程度,重点审核投入经济性、项目实施可持续性中业务相关内容,审核通过后报财务处。

3.财务处对是否属于学校事权、筹资合规性、投入经济性、资金承担能力等财务相关内容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工作组预算评审的参考。

4.工作组根据项目申请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财务审核情况等内容开展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形成的评估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指项目计划在一定时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安排预算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前置条件。各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应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包括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

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学校或各单位按照确定的工作任务,汇聚管理或实施的项目,计划在一定时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各单位依据事业发展要求,通过预算安排设立的项目,计划在一定时期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三条 项目绩效目标包括年度绩效目标和项目存续期绩效总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应与项目在预算年度计划执行的资金规模相对应;项目存续期绩效总目标应与项目存续期计划执行的资金总规模相对应。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以绩效指标的形式表述,由指标名称、指标类型、指标性质、指标值、计量单位、指标权重、指标说明等要素构成。各要素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指标名称由一个词或一个词组、短语组成。

2.指标类型分为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3.指标值为数字的,指标性质用=、≥、><、≤、[]中的一个符号表示;指标值是文字的,指标性质用“无”表示。

4.指标值用数字或合格、达标等第三方可衡量的文字表示。

5.计量单位应与指标值相匹配,其中与相对数相对应的计量单位为百分比。

6.指标权重反映指标的重要程度,以百分制分配。

7.指标说明是对绩效指标要素的说明,包括:指标要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说明,指标名称、指标值来源的说明,指标衡量方法及口径的说明,指标调整的说明等。

第十五条 按照“谁申请经费,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各单位在申报新增项目或下年度预算时,负责编制绩效目标,做到目标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关匹配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反映项目产出和效果的绩效指标。其中:产出指标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四类,应至少设置两类;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五类,应至少设置两类。

2.与资金使用方向相关,与资金规模相匹配。

3.合理可行,第三方可衡量。

4.重点专项年度目标符合总目标要求。

5.指标权重分配合理,其中产出指标为40-60分(成本指标为0-20分),效益指标为20-40分,满意度指标为0-10,预算执行率权重10分。

6.财政专项按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七条 按照“谁分配经费、谁审核目标”原则开展绩效目标的审核。

1.各单位审核本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和各项目绩效目标,由归口管理部门细化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报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紧急和重要程排序,报财务处

3.发展规划处负责编制和审核学校整体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报财务处。

4.财务处审核绩效指标要素是否完整、指标名称是否规范、指标数量及归属的指标类型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指标是否可衡量、指标权重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等,审核通过后报工作组。

5.工作组对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已审核的年度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

6.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随年初预算草案报学校按程序审定。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下达经费,谁下达目标”原则实施项目绩效目标下达。学校在年度预算下达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增列或追加的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预算经费同步下达。财政专项按上报后批准的绩效目标下达。

第十九条 按照“谁调整经费,谁调整目标”原则实施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及时按程序调整预算,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年中增列或调整的财政专项预算绩效目标由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增列或调整的校内专项预算绩效目标由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核通过后,随预算调整草案报学校按程序审定。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二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监控责任部门依据预算项目及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进度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同时监控,并根据监控情况采取措施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的目标偏差,分析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及其与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之间关系的合理性。每第三季度,如实编制《项目绩效运行监控表》(附件3)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对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财务处结合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通过收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信息对学校预算整体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运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根据各单位职责、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跟踪反馈意见,适时开展重点督查,对执行进度不合理、绩效目标实现可能性不高的项目分别采取停止项目实施,调减或停止预算拨付等措施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延续性项目的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审核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是指评价主体对下达给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利用建议的管理活动。绩效评价以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自评为主,学校开展自结果抽查复核,项目绩效的自评工作在次年一季度完成。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1.整体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学校职责、事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资源和业务活动,从产出和效果等方面,衡量学校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

2.项目绩效评价。主要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分别从投入、管理、产出、效益等方面确定评价重点,综合衡量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评分方法包括:

1.定量指标。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所有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2.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二十七条  绩效自评一般以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包括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等内容。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按如下流程开展:

1.实施单位自评。各单位对校内年初预算下达和年中增列或调整专项预算资金实现的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自评,填报《项目绩效自评表》(附件4)。分别报送至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

2.归口部门自评。归口管理部门对细化至各实施单位的项目绩效自评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归口管理经费绩效自评表,报送至财务处。

3.财务处汇总。财务处收集汇总各单位绩效自评表,重点复核目标任务重、影响范围广、经费额度大的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4.工作组对各项目实施单位的自评结果随机开展再评价,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再评价结果为“差”或自评结果与再评价差异过大的项目予以通报,并将其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项目,督促提高;如为连续性项目,次年预算经费原则上保持不变。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督促改进,学校收回当年未执行的资金;如为连续性项目,评价得分情况次年压减预算经费5%15%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督促整改,学校收回当年未执行的资金;工作组再审项目实施必要性,如继续实施,按照新增项目流程重新申报。

财政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预算绩效监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机制,切实落实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预算绩效监督检查。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将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1202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报告.doc

20221202附件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20221202附件3:项目绩效运行监控表.xls

20221202附件4:项目绩效自评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