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存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11-14动态浏览次数:10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存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师院办发〔2024141

二级单位:

长江师范学院存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2024年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41111


长江师范学院存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存货的科学管理和规范使用,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长师院办发202471),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含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存货管理的相关规定;存货账实情况进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对学校各使用部门存货存放、使用、处置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是存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采购计划,论证采购需求;对存货的日常使用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存货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提出采购需求、组织实施限额以下的本单位采购、验收入库;落实管理人员和责任;加强存货使用和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七条 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学校存货相关管理,防止发生安全和违规违纪事件,主要职责如下:

(一)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上级和学校采购相关规定加强采购管理。

(二)安全管理处要加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相关安全监督管理。

(三)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要加强对各单位存货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存货的购置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当年工作任务、库存物资储备情况并结合当年经费预算编制购置计划。

第九条 各单位使用的存货,学校能够集中采购且达到学校规定额度的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单位编制采购需求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购置。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必须实行定点采购的实行定点采购。

第十条 使用单位进行分散采购的,由使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自行进行购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审批不得擅自采购。

第四章 验收、入库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采购的物资,原则上即买即用,确需库存保管由各单位自行保管。

第十三条 采购存货后,由使用单位及时对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入库后,填写存货“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库存的存货管理应该科学化,规范化,以便于收发和检查。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专库集中存放保管、专人负责、精确计量和记载,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人身和物资安全。剧毒材料的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环境会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五章 领用、借用与处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按内部要求领用存货应自行办理审批和领用相关手续。领用时各类存货原则上采用“先进先出”法,填写存货“出库单”,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核算存货出库。

第十六条 对于使用后即消耗掉或不能复原的存货,使用单位应细化领用程序并按各单位内部控制要求审批。

第十七条 借用相关存货,按借用办法办理。使用部门(或使用人)经负责人批准后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需要交押金的交押金)后予以借用。对借用后遗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毁损存货应及时申请报损或报废;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存货,可申请调剂,确无法调剂的,应申请报废。存货的报废工作按《长江师范学院资产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物资损坏和丢失,应按规定进行等额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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