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师院办发〔2024〕81号
各二级单位:
《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2024年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
长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差旅费(以下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使用外来科研项目经费(不包含学校配套资金)临时到出差地开展科研业务活动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三条 建立健全科研活动出差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
副处级以上干部出差,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事前审批;其他人员事前填写《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活动出差审批表》(附件1),根据出差时间长短实行网上分级审批。出差不到7天,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出差7天及以上不超过15天,由项目负责人核准、项目依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出差超过15天,由出差人员提供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核准、项目依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实、科研处主要负责人核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其中学生出行3天以上(含3天)由二级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当日往返的不需要履行出差审批。
第四条 因突发情况,导致实际出行天数大于出差审批天数的,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说明,按实际出差天数对应的权限补充审批。
学生外出参加科研活动出差,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到涪陵区外的科研活动所在地出差乘坐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在各类别规定标准内选乘交通工具(表一),人员类别由学校人事部门认定,变更次月生效。
表一 人员类别对应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交通 工具 类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类(院士、二级及以上职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正高级职称及三、四级职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舱,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其他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四类(学生)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一)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因健康、安全或其他突发事项,经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可以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
(三)未经批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的原则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四)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可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五)对于乘坐夕发朝至(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超过8小时的列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14号),优先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上购买机票。由于其他原因购买到更经济的机票,附比选记录等证明材料予以报销。
第八条 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住宿费标准可上浮20%。
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长江师范学院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附件2)。
第十一条 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或培训等,举办方统一安排或指定住宿的,可凭举办方会议通知及相关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到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等9个市辖区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2个功能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及重庆市外出差,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天,其中,西藏、青海、新疆出差补助标准为120元/人·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到中心城区外的市内其他区县(不含涪陵区)出差,补助标准为90元/人·天。
到涪陵区各乡镇出差或公务车(租车)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0元、4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五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到中心城区及市外出差,按照80元/人·天标准包干使用或据实报销,两种方式任选其一。
到中心城区外的市内其他区县出差,到区县城区所在地,按照40元/人·天包干使用或据实报销,延伸到乡镇及村社,按照60元/人·天包干使用或据实报销,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包括自驾、租车)、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当日出差地交通费。
第七章 其他情形差旅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其他情形差旅费,主要是指野外科研出差、租赁车辆、自驾车辆等方式开展科研活动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出差地点在村庄、山区、高原等偏僻地区或海洋及周边区域,或出差工作地区的大多数旅店无法提供住宿发票,或住在帐篷、农户、海船、考察站、测量站、农场、林场的可以认定为野外科研出差。
符合野外科研出差条件的,在确保真实的情况下,无法取得相应发票的,可采取包干方式报销,标准为住宿费150元/人·天、伙食费90元/人·天、交通费60元/人·天。采取包干方式报销,需事前科研出差审批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形成闭环,并提供《长江师范学院野外科研出差登记表》(附件3),项目负责人审核、所依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实、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因科研活动需要租赁车辆的,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长师院委发〔2020〕43号)选择租赁车辆。
凭闭环的交通票据,按规定报销住宿费,可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
若在科研活动所在地临时租用车辆的,报销租车费用时需提供相应资料和发票如下:
(一)租车费发票;
(二)租车协议(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驾驶证复印件(不雇佣司机无需提供)。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提倡自驾车出差。对确需自驾车辆开展科研考察、调研,并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应完整填写《长江师范学院自驾车辆科研出差行驶登记表》(附件4),提供往返过路费及燃油费发票,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所依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后可凭票据实报销。
自驾车辆外出期间,不发放出差地交通费;根据过路费发票或住宿费发票确认到达地区,发放伙食补助费;无路桥费或住宿费发票,不发放伙食费。
因自驾车辆出差产生的交通责任赔偿、违章罚款、车辆维修、汽车用品、停车费等费用,由出差人自行负担,不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学者、知名校友及其他相关人员到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交流指导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类别凭票据实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地交通费和伙食费。
科研项目负责人已调离学校且未结题的项目,可将项目负责人视同为校内同等人员在该项目经费中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差旅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最高可参照第三类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科研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科研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手续和差旅报销单(应明确出差事由、人数、地点、时间等主要内容)并附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报销机票须附登机牌。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应通过公务卡结算;不具备公务卡持卡条件的人员可用其他银行卡结算,但应写情况说明,并经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七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但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完整的,报销时应当提供接待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或过路费记录及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的情况说明;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面金额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遗失火车票、长途汽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的,由本人填写《原始凭证遗失说明》,列出所乘航班、车次、船次等信息,并提供旁证材料,经派出部门领导核实批准,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九条 严禁报销风景名胜区门票及相关票据。确因科研需要产生的风景名胜景区相关费用,需由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后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项目组成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项目组成员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理,内容真实完整。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应负监督责任。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和纪律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虚假出差开支的等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构事由、虚列人员、虚报天数等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用假票据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收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