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入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2015〕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二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副校长具体指导,负责学校收入的预算管理、核算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相关二级单位是学校各类收入的责任部门(见附表),负责新增收入项目的申报与调整,来款认领与分配,收入进度管理与催收,来款退付审核以及收入异动事项管理等。
第三章收入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重庆市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第六条 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一)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普通话测试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二)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重庆市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第七条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八条 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其他收入,是指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内部交易收入等。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支持各单位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其中收费工作严格按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21〕4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二条 学校教育非税收入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
财政补助收入直接根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下达的用款额度确认。
从重庆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在收到拨款时,应当判断其是否符合纳入单位当期财政拨款收入的标准,收到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不能确认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四条 事业收入的确认
(一)教育事业收入的确认
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应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不直接计入事业收入,应根据要求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由学校集中后上缴财政专户。学校预算、用款计划和资金拨付方式经批准后,根据收到财政专户返还款确认相关经费计入事业收入。
(二)科研事业收入的确认
科研事业收入根据业务实质,采用预收款方式管理,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收入。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处认领预收款后,科研处进行项目经费分配,并将项目进度表提交财务处后确认收入。
第十五条 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
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根据经费文件等依据,以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
第十六条 其他收入的确认
(一)利息收入按照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确认收入。
(二)投资收益按照对外投资实际收到的金额予以确认。
(三)捐赠收入按捐赠合同等依据,以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资产价值予以确认。
(四)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按经费文件等依据,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予以确认。包括从本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不包括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五)无法直接根据文件或来源确定类型的其他业务收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业务管理部门按合同及合同完成进度情况,提交收入缴款书或预收款认领单,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予以确认收入。包括校园服务收入、增收节支收入、赔偿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账款、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
(六)内部交易收入是学校各二级单位间发生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包括后勤服务内部住宿、内部文印等服务收入。相关收入部门按业务内容提交内部交易单,按内部交易金额予以确认收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学校强化各项收入的监督检查,坚决防范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收入责任部门表
附件:
收入责任部门表
收入类型 | 责任部门 | 责任简要解读 | |
财政补助收入 | 财务处 | 负责根据上级政策、系统来款额度、确认财政拨款收入。 | |
事业收入 | 普通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预科生学费 | 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相关二级学院 | 教务处负责新增专业学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申请,财务处负责申报收费许可备案;教务处、学生处、二级学院负责学费催缴、退费等工作。 |
成人教育学生学费 | 乡村振兴培训学院、财务处 | 乡村振兴培训学院负责继续教育学历生新增或调整学费项目申请及学费催缴、退费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申报收费许可备案。 | |
来华留学生学费、住宿费 | 国际学院 | 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学费项目新增或调整、住宿费项目标准确定。 | |
学生住宿费 | 学生处、财务处、相关二级学院 | 学生处负责新增或调整学生公寓收费项目申请,财务处负责申报收费许可;学生处、二级学院负责住宿费催缴、退费等工作。 | |
考试考务费 | 各二级单位 | 相关二级单位根据上级文件确定收费标准,按照“收支两条线”上缴。 | |
资产报废收入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负责国有资产报废收入来款管理及催缴,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上缴。 | |
科研事业收入 | 科研处 | 负责纵向科研来款认领和分配;负责产学研合作项目收入组织管理和预算立项等工作。 | |
上级补助收入 | 财务处 | 负责根据经费文件等依据,确认收入。 | |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 各二级单位 | 目前暂无此类收入。 | |
经营收入 | 各二级单位 | 负责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目前学校无此类收入。 | |
投资收益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负责国有资产投资的收入合同管理、收入管理和催缴工作。 | |
捐赠收入 | 各二级单位 | 负责捐赠合同拟定,负责捐赠来款/资产认领与分配。 | |
利息收入 | 财务处 | 负责根据银行存款利息确认收入。 | |
租金收入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合同管理,根据合同进度催缴租金收入。 | |
内部交易收入 | 各二级单位 | 相关收入部门按业务内容提交内部交易单,完善内部审签流程后确认收入;收入部门负责将收入分配至相关预算项目。 | |
其它收入 | 各二级单位 | 负责根据合同催缴相关收入提交来款认领或根据一卡通结算清单确认收入,按流程审批后分配至相关项目。如增收节支项目、校园服务收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