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2-06-30动态浏览次数:1429

长江师范学院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长师院发2021〕125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保证专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8151号)《长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长师院发〔201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纳入学校预算安排,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可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专项资金或者补助专项资金。

校级专项资金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校内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从立项、执行、清理、回收、完成、绩效评估,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  财务处的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核算和会计监督。

(四)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协助做好政府和学校及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与审核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

(二)建立和管理归口职能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三)建立健全归口业务范围内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使用范围、实施主体和绩效目标等。

(四)组织实施项目调整、撤销工作。

(五)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期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

(一)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

(二)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定期执行报告、结项报告书和绩效评价报告

(四)自觉接受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学校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专项资金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八  从严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

(一)年初预算时专项资金设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明确的政策依据。必须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规划、重点工作任务方向。

2.明确的归口部门。每项专项资金应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

3.明确的执行期限。除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4.明确的绩效目标。每项专项资金均应制定明确量化、合理可行并匹配的绩效目标, 包括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二)临时新增专项资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

2.上级管理部门或学校临时安排的重大工作。

第九条  竞争性申报类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确定的项目计划申报要求,经学校内部程序决策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在申报材料的同时需报送学校财务处备案。项目获批,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到校后,归口管理部门认领并申请立项,设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直接下达类专项资金的设立由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意见,组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完善项目建设任务、绩效目标、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后设立专项。

十条  校级专项资金的设立程序是单位申、归口论证、财务审核、学校审定

一)单位申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上级文件或学校通知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填报相应项目申书,包括立项依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时间经费支出范围和进度以及绩效目标等要审查资料,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论证。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内部决策程序对申报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提前筛选项目,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和储备,建立归口业务范围内的滚动项目库。按照学校重点工作目标和轻重缓急程度部门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的专项项目申请,并完成预算申报流

(三)财务审核。财务根据学校重点工作目标和申报项目审核排序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学校动态备选“项目库”。结合财力,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列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草案,随学校年度预算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审定。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校内年度预算草案后,设立校内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  专项资金项目分为年度项目和跨度项目。年度项目必须在年度内期执行完成跨年度专项在立项申报时要说明经费总额、执行年限、当年经费额度,以后年度经费按本办法申报,是否继续设立由学校根据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当年执行情况确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二  专项资金在下达至实施单位后,应按项目计划时间和年度预算安排,加快项目执行,完成项目实施、验收、报销、绩效评价全过程。

第十三  对已细化的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各实施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启动准备工作,预算下达及时组织实施;加强对实施项目的过程管理,对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实施进度,按年度预算使用经费

第十四  对未细化的校内专项资金,应尽早细化落实原则上应在预算下达后一个月内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细化落实的,当年9月30日前应全部细化落实,逾期未细化落实的,学校收回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第十五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的内容、标准、时间节点和开支范围,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  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公用支出、工资福利支出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到设备采购、基建维修工程等,应按采购和基建维修程序进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八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时,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项资金项目支出需严格执行预算一般不作调整。执行中遇特殊情况确需新增、追加或调整专项资金,应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清理及回收

第二十  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建立年度清理机制。当年未执行完的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校级专项资金,除有特殊建设周期要求的,原则上执行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年度结束后,未使用经费由学校收回。跨年度项目,项目结束当年年末结余经费学校收回

第二十一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校级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及合同等证明材料,说明原因,明确延期执行计划。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复核、学校审批后可酌情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在延期后仍然不能执行完毕的专项资金,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二  收回的专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校内专项资金由学校统筹用于日常运行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监,对偏离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项目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可学校申请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后,归口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财处组织抽查或开展重点评价并向上级部门及学校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束后,学校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预算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贯彻实施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或因专项资金执行不力,影响上级部门对学校拨款或造成项目经费被上级部门扣减的,学校将扣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实施部门次年预算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纪违规的,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办法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  办法自发布之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