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往来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2-06-30动态浏览次数:1576

长江师范学院往来款管理办法(试行)

长师院发〔2021〕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学校往来款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指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处于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具有应收性质的债权类资金和具有应付性质的债务类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往来款项核算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往来款项进行审核、核算,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定期清理往来款项,督促经办单位和经办人员及时结清往来款项。

第四条 经办单位对本单位的往来款项负有管理责任。做好本单位往来款项的审批、监管和清理,做好催收、催报和催结工作;对已发生的往来款项,落实责任人员,定期进行清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经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项目)的往来款项办理、使用、报销结算和追偿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审核待发生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签批手续;对已发生的往来款项,督促经办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第六条 经办人是往来款项办理、报销或还款的直接责任人,对借款的申请、追索报账凭据、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在办理往来款项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事后按规定及时结清往来款项。

第七条 人事处是职工岗位变动时往来款项审核把关的重要部门。对拟办理校内岗位变动或离职、调动、退休的人员,应核实往来款项情况,核销或变更责任人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职工出国(境)时往来款项审核把关的重要部门。对拟办理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人员,应核实往来款项情况,核销或变更责任人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债权类资金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债权类资金主要指学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因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款项,包括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学杂费、住宿费、各种代收费、各种赔款、经营收入及尚未收到的其他款项。

(二)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采购、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有关单位的各种款项,包括工程预付款、设备预付款、材料费预付款以及各类会务培训费预付款项等。

(三)其他应收款是指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第十条 债权类资金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所有债权类资金实行预算控制,无经费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款项不予办理。

(二)专款专用。所有债权类资金只能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公务开支,一事一借,专款专用,禁止一借多用、挪作他用或公款私用。

(三)及时清理。所有债权类资金应及时清理,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禁止长期挂账占用学校资金。

(四)主办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经办人对所经办款项的安全、使用、结算和还款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债权类资金办理规定

(一)《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附件一)内各项经费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对公支付。因特殊原因办理借款,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经办人应为本校在编在岗人员(含参照事业编制管理劳动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

(三)采购货物或购买服务、技术形成的预付账款应提供有效合同(协议)或其他预付款依据。

(四)办理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预付账款,应根据有效合同,在项目经费预算内严格按学校有关经费审批规定办理预付账款支出手续。

(五)办理出版费、专利申请(维护)费等预付款项,应提供录用通知书、收费通知书或出版合同(协议)。

(六)办理参会的会议注册费或参训培训费等预付款项,应提供提前预交相关费用可以享受优惠折扣的通知。

(七)经费到账前开具票据(以下简称借票),应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或其他有效材料。

第十二条 债权类资金办理流程

(一)个人因公借款业务办理流程

1.经办人在网上财务系统填写借款单或线下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借款单》(以下简称“借款单”),真实准确填写借款人姓名、借款事由、借款金额、预计报销时间、还款承诺等内容;

2.经办人将经本人签字的借款单提交给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

3.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认借款人的教职工身份,审核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及经办人签字的真实性,审核通过后在借款单上签署明确意见;

4.经办人持借款单分别经财务处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签;

5.经办人持审签完成的借款单,附其他支撑材料,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支出手续。

(二)单位预付款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1.经办人在网上财务系统填写借款单或线下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借款单》(以下简称“借款单”),真实准确填写经办人姓名、款项用途、预付金额、预计报销时间、还款承诺等内容;

2.经办人将本人签字的借款单及预付款依据提交至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认预付款经办人的教职工身份,审核预付款项真实性、合理性及经办人签字的真实性,审核通过后在借款单上签署明确意见;

4.经办人持借款单及预付款依据,按照《长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分级审批办法》进行审签,通过后到财务处办理预付款支出手续;

5.经办单位落实责任人员,记录预付款台账,定期进行清理。

(三)因公需要提前开具票据

1.经办人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借票申请表》(附件二),真实准确填写借票责任人、票据类型、开票金额、票据项目、付款单位信息、税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2.经办人将经本人签字的借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

3.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认借票人的教职工身份,审核借票相关事项真实性、合理性及经办人签字的真实性,审核通过后在借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4.经办人持借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分别经财务处会计科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签;

5.经办人持审签完成的借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财务处办理借票手续。

第十三条 债权类资金处理要求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应严格按借款或预付款用途使用;事项产生后,经办人须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应收账款还款和预付账款的核销,未按借款或预付款项用途使用的不予报销。

(一)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预付的进度款,须根据基建项目进度情况,完善支付审批流程后,凭发票办理核销手续。

(二)仪器设备预付账款,应在安装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办理核销手续(办理核销手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发票、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合同等)。

(三)会务费、培训费、出版费等借款应在借款产生后3个月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四)因组织学生外出参加竞赛等大型集体活动的差旅借款,应在出差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五)预借发票应收款,应在发票开具后3个月内到账或收回票据,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或缴销手续。

第十四条 债权类资金的责任变更

经办人因部门变动或退休、调出、离职等,应对其在原岗位期间的债权类资金进行清理核销;有未核销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核销对公预付款的,须办理经办人变更手续,由经办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办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报移交人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接收人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往来款经办人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逾期未报销或还款处理

(一)对于超过3个月期限未办理报销或还款的个人借款,经催报后不报账或还款的,根据借款人在借款单上的承诺从其工资中扣还借款。

(二)对于预借票据超过3个月未收回款项,根据借票规定有权从其工资中扣回借票金额。

(三)借款超3个月经催报仍不报销或还款的个人借款责任人员,停止办理其报销业务,待原借款报销或还款完成后解除限制。

(四)年度决算时仍存在个人借款(借票)超过3个月期限未报销、还款或交回发票的经办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五)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工资中扣款且借款超过6个月未还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有关责任。

(六)经办单位应严格履行追还欠款的职责,年度决算时仍存在个人借款(借票)超过3个月期限未报销、还款或交回发票的经办单位,在年度考核中予以通报,并按照欠款额度等额压减次年预算经费。

第十六条 债权类资金坏账处理

(一)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债权类资金不得长期挂账,应按照“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进行确认和核销。

(二)由于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失误造成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客观原因造成的债权类资金无法收回或核销,经办责任人已尽追索义务的,应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同时在“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备查簿”中逐笔登记。

(三)对已核销的债权类资金,学校仍然保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追索。

(四)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债权类资金确认为坏账予以核销。

 

第四章债务类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债务类资金主要包含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货物、服务或技术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二)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尚未结算款项。

(三)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押金、学费暂存款、科研经费暂存款等。

第十八条 债务类资金管理原则

(一)分类管理。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分类管理。

(二)及时清理。对来源信息明确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相关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结算手续,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九条  债务类资金办理规定及流程

(一)各类质保金的退付,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质量保证时间,到期后确认已无质量问题,经使用部门提出,填写《往来支付审批表》,附支撑材料,相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二)其他各类保证金及押金的退付,由经办部门填写《往来支付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到办理支付手续。

(三)学费类的暂存款,已查明学生信息及资金用途后,财务处及时代缴学生学费并上缴财政。

(四)其他的应付及预收款项,财务处通过“财务查询系统”公布来款,相关部门或教职工认领并办理建账手续。

(五)对于超过3年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提交学校审议同意后,列入学校其他收入,并建立备查簿。

(六)已列入其他收入的款项,以后如有关方面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权属的,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实签批,按本办法规定退还或拨付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20210603往来款管理附件1、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