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9-11-27动态浏览次数:3969

长江师范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长师院发〔20191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强化内部控制,优化财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报销坚持依法据规、权责结合、民主理财的原则,实行经费负责人一支笔与分级审批结合,谁分管谁审签,谁审签谁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  经济活动经办人对经济事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直接责任;经费负责人要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认真执行学院预算,遵守财经纪律,大力倡导勤俭节约,积极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对经办经济事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学院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按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审签手续。各项开支必须注明经费开支渠道,不得超经费标准、超预算范围支出。

第二章   财务报销的程序

第五条  办理重大经济业务前,应按要求进行事前审签手续。经济业务事项结束时,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

第六条  经办人对取得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分类整理并填制相关报销审签表。

第七条  经费负责人在各类审签表上签署意见并注明经费列支渠道;按照经济责任要求,实施经费支出分级审签,相关部门或院领导按职责或分管业务范围进行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审核。

第八条  财务处会计人员审核和监督报销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监督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审批手续完整性。财务处负责人根据报销金额进行资金流控制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或院长根据报销金额进行大额资金流控制审批,按收支管理程序支付结算。

第三章  原始凭证

第九条  原始凭证种类

(一)外来原始凭证:主要是指从外单位取得的、具有税务局监制章或财政票据监制章,加盖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等。

(二)自制原始凭证:主要是指由学院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或个人(含财务部门)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所填制的原始凭证。

第十条  原始凭证填制要求

(一)外来原始凭证付款单位名称应为长江师范学院,单位名称有误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原始凭证应有明确的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填制人(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大写与小写金额相符等。

(三)外来原始凭证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据。业务内容笼统以及数量、单价未单独列明的,开票单位提供由税控系统直接输出的明细清单,清单总金额应与发票金额相符。

(四)国内电子票据打印图样清晰,不得重复使用。

(五)因公务活动获取的有“invoice”“receipt”字样境外发票可凭票报销。若未取得有“invoice”“receipt”字样的票据,提供购物小票、订单、邮件等以及支付凭证,由经办人写明原因,可视同发票报销。

(六)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部门发布的财务制度规定,一笔经济业务不得蓄意拆分开具票据。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验证

业务经办人取得发票后,应主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发票真伪查验,其他省份发票可登录当地税务局网站查验。

电子税务发票等电子凭证须经过学院财务系统登记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的报销期限

当年票据应在票据开具后6个月内完成报销(国外学习等特殊情况单独处理)。

第四章  报销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经费支出类型和经济责任,经费报销审批流程按照《长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分级审批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9115号)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长师院发〔2016121号)及《修改意见》(长师院发〔2017157号)执行。科研工作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学院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第十六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承办会议(竞赛)须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审签,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人数,参照《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2号),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报销会议费时,须提供会议审签手续、会议通知(应说明开会事由、人数、天数、地点等)、参会人员签到表(或参会名单)。

第十七条  培训费报销按《长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长师院发〔200847号)执行。

第十八条  活动费支出应履行事前审批,报销时提供活动审批方案及相关票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经费报销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长师院委发〔201727号)执行。报销须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审批单、用餐发票、菜单等。

第二十条  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882号)要求进行合同管理的经济业务,报销时应提供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购买农民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在农民无法提供发票的情况下,经办人须持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购物清单及其他相关证明,到税务局开具免税发票,凭发票报销。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与专项维修经费的支出,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94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99号)、《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8133号)要求,履行资产验收手续后,凭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凭据,按采购合同内容办理财务报销。

第二十四条  职工公务开支使用公务卡结算,借款只能用于公务活动或科学研究支出,严格控制借款至教职工个人账户,原则上单次借款至个人账户总额不超过5万元,借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报账冲销借款时,报账内容须与借款依据一致,一事一借,前帐不清,后款不借。

第二十五条 报销境外票据须翻译为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字,提供银行记录或兑换水单,按注明的汇率折算人民币。未能提供银行记录或没有明确列明汇率的,按票据出具日期当月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涉及出境的邀请函复印件和翻译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国际处等相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原始票据遗失处理办法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当事人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经费负责人)批准,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后,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提供支付依据,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经费负责人)批准,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五章  支付结算

第二十七条  日常公务活动中,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具备刷卡条件的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书面说明情况,经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除慰问离退休人员、慰问生病职工、慰问困难职工、慰问结对帮扶贫困户等相关工作经费按规定可支付现金外,其他经费原则上不能进行现金支付;报销现金支付的经费凭证,除经办人外还须有其他证明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每月学院教职工统发工资、基础绩效工资、预发绩效工资、离退休金等,由人事处及相关部门核定发放标准、人员范围和发放总额,财务处按规定代扣各项费用及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第三十条 其他各类人员经费发放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于每月25日前交财务处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第六章  财务审核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根据经费预算项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会计制度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开支范围和标准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可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二)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三)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四)报销时发现作废发票、假发票等非正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并登记备案。

(五)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予以扣留,同时向学院领导报告,查明原因,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经济事项,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和报销的内控建设,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等套取经费;

(二)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三)使用虚假发票(含重复报销电子发票、境外票据)套取资金;

(四)规避监管,故意拆分发票报销;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61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财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