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财务处一直致力于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在为师生员工开展报账服务的工作中,发现目前教职工对劳务费发票的开具时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说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同时强调“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即明确表明:凡校内教职工(包括人事处备案编内编外教职工)用本人姓名开取的劳务发票在本单位报账,违反相关规定的。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费的财务报销工作,保证票据的合法性,结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18〕10号)要求,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财务处不受理此类不合规发票。
财务处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