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履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结合《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要求,现拟开展学生缴费欠费情况清理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教育,明确学生缴费义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教育,以主题班会等形式学习学生管理规定,明确缴费义务及其相关影响。
1. 明确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的义务”。
2. 明确要求“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3. 明确告知学生“若学生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学籍不被确认,不能参加选课、课程考核等教育教学活动”。
4. 明确提醒学校对违反《学生管理规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强化执行,按时完成学费清理工作
1. 请各学院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欠费情况明细表(附表1)积极组织人员和各班级开展学费清理核实催缴工作,认真核实学生的欠费金额及欠费原因。
2. 学生在附表1上签字确认本人欠费情况,如对本人缴费或欠费情况有异议的,可带齐全部缴费收据到财务处会计科(致远楼107室)核实,辅导员备注栏注明欠费原因。
3. 清理核实完毕的学生缴费情况明细表(附表1)经各学院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于2018年5月11日前交学生处学生事务管理中心(行健楼3楼)、复印件送达财务处会计科(致远楼107室)与教务处学籍中心(致远楼215)。
4. 各学院应根据学生欠费情况,及时清理学生欠费。对无正常理由恶意欠费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不允许参加选课、课程考核等教育教学活动;情节恶劣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附表1:学生缴费欠费情况明细表.xls(截止到5月2日)
学生处 财务处 教务处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