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销接收发票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8-04-28动态浏览次数:333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规范校内教职工报酬发放,现将我校报销接收发票事宜通知如下:
    1. 公务接待一律不得提供烟、酒,严禁教职工以“长江师范学院”为购买方,开具烟、酒等发票,此类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2. 教职工所获各种报酬或奖金,由相关部门造表,人事处审核后发放。严禁开具劳务发票进行报销处理。


财务处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