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9-11-27动态浏览次数:2333

长江师范学院

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长师院发〔2019 114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经济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98号)(2019年修订)、《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是按校内管理层次,建立的各级各类人员在学院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的规则及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以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为主要依据,按照经济责任主体职责和权限承担相应责任,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

第四条  经济活动共同规则。

(一)财务一支笔审批。

财务一支笔是指审批本级权限范围内经济事项的负责人。财务一支笔根据学院经费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在其所能签批的权限范围内审批经济事项,对该经济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财务一支笔可授权本单位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审批,被授权人和授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二)重大(重要)经济行为集体讨论。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重大(重要)经济活动的事前调研、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重大经济事项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需经各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部务会、处务会、室务会)集体讨论,报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章  经济责任内容

第五条  经济责任的总体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和经济制度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决策、执行、监管和效果等情况。

(四)重大项目审批、立项、安排、执行、监管等情况。

(五)大额资金筹集、使用方案、审批、支出等情况。

(六)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等情况。

(七)日常预算收支安排和调整研究决策等情况。

(八)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九)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

(十)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等情况。

第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学院的财经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对财经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部门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学院党委三重一大有关经济事项决议。

(二)制定和调整学院经济政策、内部控制建设制度和财经制度。

(三)确立和改变学院财务管理体制,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保证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审核学院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决算草案,审签重大项目收支与资金流动。

(五)保证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规范学院政府采购活动。

(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七)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七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协助院长分管学院财务工作,对学院财务工作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部门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学院党委三重一大有关经济事项决议。

(二)主持制定和调整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学院正常的财务工作秩序。

(三)建议财务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

(四)组织学院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审签较大项目收支与资金流动。

(五)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

(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七)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八条  其他分管院领导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并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一)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内各二级单位的经济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制定和调整学院财务规章制度。

(三)参与审议学院的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审签分管业务较大项目收支。

(四)指导和审核分管业务重大支出项目的考察、调研、论证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五)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各二级单位按规定使用(安排)预算经费和占有(使用)的各种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源利用率。

(六)审核、签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大额资金使用方案和经费支出等。

(七)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八)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九条  财务处处长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工作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财务日常管理具体工作,对学院财务工作承担主管责任。

(一)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

(二)负责制定学院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并在院长或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指导下组织实施。

(三)组织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确保学院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四)组织编制学院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监控预算执行,审签项目收支与资金流动。

(五)参与会签相关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七)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内部控制规范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执行财务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规范重大经济活动集体决策程序。

(三)组织本单位和归口业务范围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和预算调整工作。

(四)负责审签本单位(归口业务)经济活动财务收支事项。

(五)签订职权范围内相关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六)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还应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七)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八)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对从事的财务业务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履行财务工作职能。

(二)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准确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会计风险。

(三)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确保财会信息真实、完整。

(四)加强财务监督,依法实施会计监督。

(五)安全管理货币资金、财务专用印章和发票、收费票据等财务结算票(章)证。

(六)做好本单位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七)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保证项目任务及经费执行进度,对项目经济活动及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直接责任。

(一)熟悉并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

(二)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或项目合同,控制项目经费支出。

(三)负责审签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事项。

(四)主动接受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立项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按照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报销手续,为经济活动和票据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

(七)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经济活动经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经济活动,对经办的具体经济活动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取得票据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一)熟悉并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经济活动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经济活动流程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二)正确使用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与其他资产,并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三)报销业务经手人,对报销票据及其附件的完备性、规范性承担直接责任。

(四)经济活动验收人是经济行为真实性承担直接负责。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

(六)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三章责任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财务制度,具备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具备依法办事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二级单位经济责任人的责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其它原因离开现职岗位时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学院经济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院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责,努力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纪律,或给学院带来不良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按管辖权限有关规定移送处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内容,国家和上级部门有新法律法规及制度按新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财务处解释。